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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1:06:19 275

教师身体不适请人代课仍坚持工作,下班后当晚离世未获工伤认定,家人状告人社局,法院作出裁决

最近,汨罗市人民法院处理完一宗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某小学教师单某在工作日下班后突然发病去世,其家人因不认同人社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法庭审理,法院判决不支持家属的诉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2024年5月16日,单某在上午第一节课时感到身体不适,由班主任临时接替上课,仅在课程结束前五分钟回到教室。下午6点左右,单某正常下班,自己开车前往妻子经营的服装店。当晚8时24分,单某到朋友家休息,大约20时40分突然出现意识障碍,呼唤无反应,经当地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时53分离世,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停止。

事后调查显示,单某在事发前的体检中已查出患有高血压、血糖升高、血脂异常等多种基础疾病。2024年6月12日,所在学校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过核查,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单某家人不服,于是向汨罗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单某的死亡是否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

法院审理后确认,单某在上班期间虽然感到身体不适,但并未请假就医,下班后也没有直接前往医院治疗。由于他没有及时就医,死亡与工作期间身体不适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同时,根据监控录像及学校教师的证言,单某仅在当天第一节课因腹痛请人代课,之后直到下班时段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没有证据表明他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了“突发疾病”的情况。

另外,单某家人及相关证人对单某下班后至发病期间的经过描述存在不一致,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基于此,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晰、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规,最终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单某家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实质上是立法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对工伤范围作出的有限扩展。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否则将违背立法初衷。法官同时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如出现严重身体不适,应及时就医并保存相关证据,这既是对自身健康的负责,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潇湘晨报综合岳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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